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蔡育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