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3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389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清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5年5月17日上午7時10分許前某時,在桃園市○○區○○路與福吉一街口,以不詳方式,竊取 林君平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使用,迄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國盛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鑰匙1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清水業於起訴後之105年10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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