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甲○○
乙○○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財成 被告丙○○
丁○○右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五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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