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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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宇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按支付命令之性質為非訟事件,然非訟事件,並未有當事人參與訴訟之進行,其判斷自應以聲請狀所載之內容為憑。查聲請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當事人欄載,係以「廖宇傑」列名為債務人,此有聲請狀在卷可憑。本院經審核後據以核發支付命令,自無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