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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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反訴原告 張淑美
張純美 張麗美 張秀美 張惠美 張瓊美 張翠美 兼上7人送達代收人 張智美 反訴被告 張清勝
張清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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