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 姚盛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雖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親最新戶籍謄本、98年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現有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三)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四)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五)請提出聲請人至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與債權銀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六)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七)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9,000元之證明。(八)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21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補正,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並未到場且未補正(見本院101年5月28日調查筆錄)。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