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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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月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