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刑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以手持安全帽敲打之方式」應更正為「以手持何人所有不明之安全帽(未扣案)敲打之方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㈡爰審酌被告高工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有妨害自由、詐欺及公
共危險等案件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僅因細故即以安全帽敲打告訴人甲○○所有之自小客車之前、後及左後車窗玻璃,致車窗玻璃均毀損破裂,顯欠缺守法觀念,造成告訴人之損害,因告訴人屢次向其索賠未果致未能達成和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按),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