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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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51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於民國88年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信託契約書,債權人已依該契約書約定,將所有位於彰化之農地設定抵押權予債務人,債務人一再以事業繁忙為由,未依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爰依該信託契約書第2條及第6條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等語。
三、經查,依債權人所提信託契約書第2條係約定:「登記乙○○名下之不動產如下:台北縣永和市○○段○○○○號、持分萬分之405、面積828.65平方公尺。2576建號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持分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598、2599)即含車位。2577建號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2樓、持分全部。2578建號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2樓之1、持分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598、2599)即含車位。
彰化縣○○鄉○○段○○○○號、持分8/360。彰化縣○○鄉○○段455之2地號、持分8/360。彰化縣○○鄉○○段455之3地號、持分8/360。上開不動產1/2所有權為甲○○所有信託登記乙○○名下。」;第6條則約定:「乙○○房屋永和市○○段建號2576、2577、2578三間抵押給甲○○設定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正無息償還。」是以,債務人如未依該信託契約書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或依該信託契約書第7條約定,就債權人已設定予債務人抵押權之農地,請求債務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5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婷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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