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詹慶堂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