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甲○○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甲○○、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徐淑芬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