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53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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