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99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靖 ?(原名 蘇淑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不明,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7年4月11日通知命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4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債權人迄今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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