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92號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92號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