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