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丁○○
樓、5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㈠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壹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②、③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