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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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68號具保人甲○○被告乙○○義務辯護人 游勝韃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朱敏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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