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勵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信偉 即梵熬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至九月間陸續向原
告訂購貨物,價金共計新台幣5萬9120元,然原告依約將貨
物交付予被告,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前揭貨款。為此請求判
令被告給付前揭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9120元及
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明細表及送貨單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
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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