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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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原告 黃簡錦緒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 邱庚杰
黃惠平 黃騏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0月30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家事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