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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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33號聲請人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李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正順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2
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周舒雁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