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88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6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王鈺 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洪子芸洪榕蓮

           住○○市○區○○路00○0號(新竹市

            東區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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