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5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56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24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雖被告到場抗辯無清償能
力,惟此抗辯顯無理由,本院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起迄日│週年利率│
├──┼───────┼─────────────┼─────┤
│一│439,600元│自96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6%│
├──┼───────┼─────────────┼─────┤
│二│480,000元│自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6%│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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