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101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就本院100年度補字第940號於民國101年1月2日確定之民事裁定聲請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3月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1千元,因抗告人未遵期補正,乃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
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將抗告人再審之聲請駁回,嗣抗告人對本院上開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則本院101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裁定,既屬不得為抗告之裁定,從而,抗告人再於101年11月20日對本院101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