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634號聲請人 李易哲 律師即 陳劉睡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劉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劉睡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4年5月5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8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劉睡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代為強制執行程序等,現因債權人吳曾秀梅對被繼承人陳劉睡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為利聲請人於該執行案件就管理遺產之報酬參與分配,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8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文、公示催告公告、登報資料、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8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陳劉睡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代為強制執行程序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本院斟酌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簡易程度,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為15,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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