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4號債權人 黃秀女 債權人 顏重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響亮 、 林采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實際債權人為何人(依台端聲請狀及狀附借據所載之債權人應係黃秀女一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得向債務人林采柔請求「連帶」給付之法令依據及契約約定條款(依台端聲請狀及狀附借據所載之債務人僅張響亮一人,而債務人林采柔僅係担保物提供人,僅係物保人,應非本件之債務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依其規定,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本件請求之本金僅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餘之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利息,依法除有書面約定外,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再請求利息,台端就上開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之利息部分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息,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請釋明其依據。
四、債務人張響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采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