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3號債權人 鄭春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敬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依提出之本票所示,其發票人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債務人周敬堯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表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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