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汪錦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錦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