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捌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稑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4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期滿;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3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4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09年2月27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4831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
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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