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楚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通知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10年6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周美玲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