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李憲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善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依各期應攤還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依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依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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