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雅婷
朱家輝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林殷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饒雅婷明知其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自桃園市桃園區樹仁3街491巷右轉樹仁2街,並往延平路方向前進,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竟疏未注意並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樹仁2街,適有被告兼告訴人朱家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樹仁2街往延平路方向前進,而朱家輝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隨時作停車之準備,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不慎自後追撞被告兼告訴人饒雅婷機車,2車遂人車倒地,告訴人饒雅婷因此受有左膝鈍擦傷、左小腿二度燙傷約0.25%體表面積、局部傷口感染等傷害;告訴人朱家輝因此受有右側鎖骨粉粹性骨折、骨盆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饒雅婷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嫌;被告朱家輝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饒雅婷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被告朱家輝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兼告訴人饒雅婷、朱家輝已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第55至58頁、第59頁及第61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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