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52號原告 莊阿哖 被告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仲瑤
黃輝煌 黃蔡美 李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2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