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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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范宇穜 (原姓名: 范嫦裏范綉婷

代理人 楊政錡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范宇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

  。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

  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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