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9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9號移轉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月19日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書狀記載為抗告)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7,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91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抗告費1,000元,尚不足493,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