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42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98年12月2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99年1月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