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妙華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一台,再參酌動產之鑑價及拍賣費用甚高,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藍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