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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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5號聲請人即原告古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王玉玲 訴訟代理人陳翰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民國103年4月22日達成和解,惟貴院就被告宜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毅 部分漏未判決,又原告聲請假處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
156號)之相對人為宜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振毅,故原告現辦理取回擔保金程序難以進行,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原告於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被告宜盟有限公司起訴部分,並於筆錄上簽名確認(見本院卷第44頁),此部分訴訟繫屬已因原告訴之撤回而消滅,本院同年月日之和解筆錄並無脫漏,從而聲請意旨求為本院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