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31號原告 陳彥融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狀應表明: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係針對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06年2月18日北監基裁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且於書狀檢附「北監基裁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書影本,其內之處罰主文為「吊扣駕駛執照
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而,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係記載「原告於105年12月19日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行駛於仁一路轉愛六路,因紅燈右轉被警查獲,致遭裁決應處新台幣600元之罰鍰。」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所述遭處罰內容(罰鍰)與檢附之裁決書處罰內容(吊扣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明顯不同,致無法得知原告究係漏未提出正確之裁決書(指處罰鍰600元之裁決書)或在事實及理由欄之陳述係誤載,致有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有所不明之情形。倘原告係在針對「處罰鍰600元」之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正確之裁決書影本(起訴狀所附裁決書並非原告所指之裁決書),倘原告確係在針對起訴狀所附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則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針對該裁決書所欲爭執之事實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視為原告係針對起訴狀所附「北監基裁字第00-000000000號」(處罰主文「吊扣駕駛執照
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規定,送請被告進行重新審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