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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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聲請人 王智強 相對人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王智強已具狀表明其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核對在案。可見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王智強之住所應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等情無誤,依照上開規定,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甚明。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丁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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