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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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