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建字第173號原告昱旺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純婷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被告 詹前欽
詹朝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詹前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伍點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詹朝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伍點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詹前欽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伍點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詹朝明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伍點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施作被告所有坐落於桃園縣蘆竹鄉(現改制為桃園市蘆洲區,以下同)中興段910-7地號土地上之○○○鄉○○段○○○○○○號新建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兩造於民國101年4月13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以下簡稱系爭合約)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至20頁)。依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兩造如因系爭合約涉訟,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一第11頁)。是依兩造之書面合意,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係:㈠、被告詹前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萬3071元,及其中
106萬5000元自103年3月3日起、其餘95萬807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詹朝明應給付原告202萬3071元,及其中106萬5000元自103年3月3日起、其餘95萬807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頁)。嗣於104年11月9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詹前欽應給付原告130萬6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詹朝明應給付原告130萬6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31頁)。被告對原告訴之變更並無異議(見本院卷二第43頁),經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承攬施作被告之系爭工程,並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總價為3550萬元(未稅),工程項目如附表1所示,依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採總價承攬,按完工百分比付款,付款辦法則依「階段請款比例表」之約定。茲將被告積欠之工程款537萬2857元,分述如下:①第17期「使用執照核准」階段工程款
106萬5000元: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業於102年12月30日獲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核發(102)蘆鄉工證使字第35號使用執照,依階段請款比例表,第17期階段款之付款條件已成就。②第18期「接水接電完成」階段工程款106萬5000元:原告業於103年1月中旬前完成系爭工程之接電、接水工程項目,第18期階段款之付款條件已成就。③第19期「二工完成」階段工程款106萬5000元:被告於系爭工程進行中將系爭合約工程估價單即如附表1「九、二次工程」編號1、2、3、
4、5、12、13、14所示工程項目收回自行施作,已非原告之承攬範圍。原告業於103年2月間將其餘之「2次工程」工程項目施作完成,第19期階段款之付款條件已成就。④第20期「交屋接管完成」階段工程款106萬5000元:原告業於
103年2月21日將系爭工程完成之房屋鑰匙交付被告,使被告接管占有房屋,並於103年3月26日完成交屋檢查之複驗手續,經被告於交屋檢查表複驗欄簽名確認,第20期階段款之付款條件已成就。⑤營業稅111萬2857元:依系爭合約第
4條第1項約定,系爭工程之約定總價為未含稅,原告共開立2337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交與被告,已內含百分之5營業稅
111萬2857元,惟被告並未給付。上開5項共計537萬285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㈡、被告於系爭工程進行中追加如附表2所示工程項目,應給付追加工程款30萬6102元。被告就如附表2編號1至4、6、
8至14、17至18、21所示工程項目並不爭執,合計23萬8263元。另就被告有爭執之追加工程項目,分述如下:①如附表
2編號5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原告委託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鈦公司)製作完成並運至現場準備安裝,然被告變更型式,必須將成品運回工廠修改。因被告變更而增加之補鋁料、玻璃、修改工資及運費,合計1萬1889元,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3項約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被告亦同意給付3089元。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鑑定機關)提出之104年7月30日鑑定報告書(以下簡稱鑑定報告),認定此部分之追加工程款為1萬2789元,原告主張應為有理。②如附表2編號7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原告委託震台木業有限公司,依被告選定之扶手型式製作完成並運至現場準備安裝,然被告變更型式,必須將成品運回工廠修改。因被告變更而增加之木料、修改工資及運費,合計8400元,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3項約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鑑定報告亦認定此部分之追加工程款為9800元。③如附表2編號15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原告委託中鈦公司製作完成並運至現場準備安裝,然被告變更型式,必須將成品運回工廠修改。因被告變更而增加之補鋁料、修改工資及運費,合計2萬2750元,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3項約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被告亦同意給付4750元。鑑定報告認定此部分之追加工程款為2萬1750元,原告主張應為有理。④如附表2編號16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原告原報價為暗溝工程,被告簽約後改為明溝工程,並要求全部以3000psi強度之混凝土回填,相關費用均有增加。原告僅請求混凝土壓送回填12公尺所增加之成本2萬4600元,鑑定報告亦認定此部分之追加工程款為1萬5100元。⑤如附表2編號19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加高欄杆高度之工程項目並未計價,係因被告要求追加欄杆底部橫桿,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3項約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橫桿費用1萬元。⑥如附表2編號20所示追加工程項目:1樓大門並無瑕疵,被告將地坪工程收回自行施作石材地坪,造成大門向內開之預留高度不足,致原告委託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依系爭合約約定施作完成運至現場之大門必須修改高度,被告應給付修改費用及運費1萬6800元。鑑定報告亦認定此部分費用應由兩造負擔,而認定原告得請求追加工程款8400元。
㈢、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應扣除工程款部分,分述如下:①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1F底版防潮布」、「土方回填」工程項目,應分別扣除1萬8500元、10萬5500元部分:上開工程項目已於101年6月27日簽訂之工程變更單「基礎型式改為筏基」予以追減扣除,當不屬原告承攬範圍,應不得重覆扣除,鑑定報告亦為相同之認定。②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屋前橫向排水溝」工程項目,應扣除3萬9300元部分:原告於101年間已將屋前橫向排水溝施作完成,被告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指示原告回填,此為施作完成後之變更設計,被告自仍應給付。鑑定報告亦認定原告已施作完成此工程項目,惟於申請使用執照後2次施工車道斜坡及室外地磚等,而將此區段排水溝回填。③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廚具」工程項目,應扣除40萬元部分:依系爭合約所附之工程估價單,此工程項目之單價欄並未記載,複價欄載明「不包含」(如附表1「十、水電工程」編號2所示),表示廚具不在原告承攬範圍,且原告未請款,被告自不得扣款,鑑定報告亦同此認定。至於備註欄所記載之「櫻花」,為被告於簽約前指定報價之廚具品牌,嗣因被告欲另行購買,乃於簽約時將單價欄金額刪去,且在複價欄載明「不包含」,而未成立承攬關係。被告曲解為「不包含櫻花」,並非兩造之真意,被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④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木門90×210cm(南檜)」工程項目,應扣除6200元部分:系爭合約所附之圖說及工程估價單均無此工程項目(即6樓神明廳木門),不在原告承攬範圍,且原告未請款,被告自不得扣款。鑑定報告亦研判「FD2防火門」屬系爭合約之範圍,原告已施作完成,並於2次施工移除。⑤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電梯車廂花崗石地坪」工程項目,應扣除1萬9000元部分:此工程項目係由原告委請健全石材行施作完成,非被告自行委外施作。惟鑑定報告認定原告未施作,原告同意扣款1萬9000元。⑥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交屋細部清潔」工程項目,應扣除11萬9000元部分:原告已施作此工程項目,此有經被告簽名之交屋檢查表載明被告歷次要求加強清潔之範圍,被告所辯應屬無理。鑑定報告雖認定地板及衛浴壁磚項目為被告收回自行施工,原告未處理該(室內)範圍之清潔工作。惟原告已施作外牆磁磚、牆面及門窗等外觀清潔。依清潔面積計算,原告施作外牆、內牆陽台及雙面門窗之面積共計8504平方公尺。
被告收回施作地、壁磚部分之面積為2382平方公尺,陽台地磚部分則由原告施作,施作面積數量約為3.5比1。另以內牆及外牆施作難易比較,外牆最為困難,清潔成本費用應以
2比1之比例分擔。交屋細部清潔費用原為5萬4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已施作之清潔費用應為4萬2000元【計算式:
54000÷4.5×3.5=42000】,僅得扣款1萬2000元。被告將地、壁磚工程收回施作,地磚施作完成後造成牆壁下方多處髒污,油漆修繕部分亦由原告委請訴外人 陳悠義 處理。
準此,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應予扣款,原告僅同意扣款3萬1000元【計算式:19000+12000=31000】。
㈣、被告抗辯原告施作瑕疵之修補費用部分,分述如下:①被告抗辯4、5樓陽台欄杆生鏽之瑕疵部分:原告始終同意補正上開瑕疵,甚至欲重做全新熱電鍍防鏽處理之橫桿,但遭被告拒絕。被告要求將無瑕疵之4、5樓陽台欄杆全部重做、更換新品,否則不讓原告修補,此為被告受領遲延。原告已於103年9月4日委請律師以103年9月4日以(103)明興字第128號函通知被告,故被告不得請求原告負擔其自行修補瑕疵之費用。惟鑑定報告研判此為現場焊接施工瑕疵,估算施工費用1萬4000元,原告亦同意之。②被告抗辯屋突一樓梯間不鏽鋼門縫過大致每遇下雨即漏水之瑕疵部分:上開不鏽鋼門之門縫並無過大,原告否認此為瑕疵。被告就該位置並未施作雨遮,致雨水直接侵襲,原告早已建議應施作雨遮,故原告並無修補義務。鑑定報告以R1F屋突一與1F陽台之不鏽鋼門之門縫寬度比較,兩者無顯著差異,而研判屋突一不鏽鋼遇雨漏水瑕疵為該門上方未設計屋簷遮蔽所致,估算增加雨遮費用為1萬5000元。此雖非系爭合約之工程項目,但與使用保固相關,原告同意由兩造均分,各自負擔7500元。③被告抗辯屋突二鋁門窗施工品質不良之瑕疵部分:
依鑑定報告研判瑕疵原因為紗門與鋁門裝設位置錯誤與門框寬度不足,並建議更換鋁門及紗窗,補強邊框及五金材料,估算費用為1萬6000元,原告亦同意之。準此,被告得扣除之瑕疵修補費用應為3萬7500元【計算式:14000+7500+16000=37500】。
㈤、被告雖辯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遲延171日,應計罰177萬5000元云云。然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約定,系爭工程開工日即放樣勘驗核准日為101年6月27日,原告取得使用執照之日為102年12月30日,施工期間共523日,但工期之計算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第3項約定,應不含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故下列期間不應計入系爭合約約定之365日曆天工期內:①兩造合意被告自行施作地、壁磚109日,應不計入工期:原告於102年7月15日完成油漆工程後,已將工地交付被告,而依合約工程進度表,被告將「內部牆面貼磚」、「地坪裝修」等收回自作之工項,與進度表「外牆打底粉刷」至「外牆花崗石」等外牆工項之工期重疊,證明若被告未收回自作,原告可同時進行前述外牆工程及被告收回自作之工程,而非接續施作。原告於102年7月中旬已將外牆工程施作完成拆除外牆鷹架,已無工項可作,只好退場等待被告自行將「內部牆面貼磚」、「地坪裝修」於102年11月1日施作完成,期間達109日,依照工程變更單記載「暫行退場」,可證明兩造合意109日不計入工期,亦屬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約定非可歸責於原告之工程延宕。②結構體依系爭合約約定第6日即可拆除樓板底模,惟被告要求滿21日方可拆除,按作業程序因而增加要徑工作之工期日數,故增加84日應不計入工期。③被告變更設計將基礎型式改為「筏基」,應追加工期15日。④颱風天災非可歸責於原告之工程延宕共27日:依行政院公布101年8月1日、101年8月
2日、102年7月12日、102年7月13日、102年8月21日均因颱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不可歸責於原告致工期延宕5日。又為保護被告之工地財產,颱風警報發布後,不論是否達停班停課標準,均應提早2日停工,進行防颱保護工作。而101年7月至102年10月共11個颱風侵台,共22日停工亦屬不可歸責於原告致工期延宕,應不計入工期。準此,依系爭合約原訂工期365日曆天,加計非可歸責於原告之工程延宕235日【計算式:109+84+15+27=235】,共計
600日【計算式:365+235=600】,已超過實際施工之
523日,原告應無遲延完工,被告無權計罰177萬5000元。至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約定之「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工程延宕」,係以實際延宕情形是否非可歸責於原告而定,不以被告書面核定為要件。
㈥、又「圖面新舊圖坪數減少」部分,原告已扣減此部分工程款13萬2512元,然鑑定報告認定原告施作樓地板面積較系爭合約約定短少29.57平方公尺,應扣減14萬3084元,亦即應再扣減1萬57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0572】。另兩造於系爭工程進行中有合意追減工程,應扣除165萬1577元。被告詹前欽則於原告起訴後以匯款方式清償133萬4589元,亦應扣除。故原告得請求之款項應扣除追減工程項目、未施作工程項目、瑕疵修補費用及被告已給付之款項,共計
261萬2821元【計算式:0000000+306102-(0000000+10572+31000+37500+0000000)=0000000】。而被告共同為系爭合約之業主,就系爭合約應給付之工程款及遲延利息,均屬可分之債,應由被告平均分擔,各應給付原告
130萬6410元【計算式:0000000÷2=0000000,小數點以下捨去】。
㈦、為此, 爰依 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
⒈被告詹前欽應給付原告130萬6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詹朝明應給付原告130萬6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主張被告尚未給付系爭工程第17至20期階段工程款及營業稅合計537萬2857元,及如附表2編號1至4、6、8至
14、17至18、21所示追加工程款共計23萬8263元,被告均不爭執,同意給付原告。然被告否認其餘追加工程部分,茲分述如下:①如附表2編號5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工程款1萬1889元):此工程項目係被告於屋體結構完成前即已要求變更,若被告係於結構完成後始要求修改,原告勢必須敲除屋體部分結構以符合尺寸。惟原告並未請求修改結構之費用,足見係於屋體結構完成前即已要求變更。惟被告同意鑑定報告之結論,就此部分追加工程款1萬2789元。②如附表2編號7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工程款8400元):被告係於原告施作樓梯扶手前即已要求更換,且僅為型式更換,材質並無不同,應無追加之問題。惟被告同意鑑定報告之結論,就此部分追加工程款9800元。③如附表2編號15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工程款2萬2750元):原落地門尺寸由「360×260」修改為「405×260」,亦係於屋體結構完成前即已要求變更,理由同①所述。惟被告同意鑑定報告之結論,就此部分追加工程款2萬1750元。④如附表2編號16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工程款2萬4600元):依工程估價單所載,「基地內排水暗溝RCP管φ30cm」工程項目已含水溝底混凝土回填含搗築,此部分並非追加工程。惟被告同意鑑定報告之結論,追加此部分工程款1萬5100元。⑤如附表2編號19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工程款1萬元):原告施作4、5樓陽台之圍牆加欄杆高度僅108公分,不足系爭合約約定之120公分,故原告依被告指示加高欄杆高度,係為修補瑕疵,並非追加工程。
⑥如附表2編號20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工程款1萬6800元):此工程項目係原告施作瑕疵所為之修補,並非追加工程。
惟被告同意鑑定報告之結論,追加此部分工程款8萬4000元。
㈡、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分述如下:①原告未施作「1F底版防潮布」工程項目,應扣除1萬8500元:原告雖主張此工程項目已於101年6月27日工程變更單「基礎型式改為筏基」予以追減扣除,而不在承攬範圍云云。惟基礎型式改為筏基,與原告應否施作「1F底版防潮布」無關,上開工程變更單亦未載明扣除此工程項目,原告主張並不可採。②原告未施作「屋前橫向排水溝」工程項目,應扣除3萬9300元:依工程估價單所載如附表1「八、環境工程」編號2所示工程項目,原告應施作屋前橫向排水溝,按圖說所示長度為
13.1公尺,以每公尺3000元之造價計算,應扣除3萬9300元【計算式:13.1×3000=39300】。至原告所提出之施工照片,實為屋前「直向」排水溝,而非「橫向」排水溝。鑑定報告研判原告有施作方能取得使用執照,係於取得使用執照後2次施工回填等語。然原告既已回填,即等同於未施作,原告主張係依被告指示回填一事,應負舉證責任,被告否認之。③原告未施作「廚具」工程項目,應扣除40萬元:依工程估價單如附表1「十、水電工程」編號2所載,原告應裝置4套廚具而未裝置,被告委請棕伸歐化廚具企業有限公司估價每套為12萬5000元(非櫻花廠牌),以每套10萬元計算,應扣除40萬元【計算式:100000×4=400000】。原告主張工程估價單中「廚具」之單價欄並未記載金額,且複價欄載明「不包含」,表示廚具不在原告承攬範圍,且未請款,自不得扣除云云。然工程估價單中仍有列入,並載明數量為
4套,複價欄記載「不包含」亦多此一舉。④原告未施作如附表1「五、門窗工程」編號3所示「木門90×210cm(南檜)」工程項目,應扣除6200元:依系爭合約所附「屋突壹層平面圖」所載,其上標示D9部分即為6樓神明廳木門,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依工程估價單所載單價6200元計算,應扣除6200元。鑑定報告研判原告有施作方能取得使用執照,係於取得使用執照2次施工時移除等語。然原告既已移除,即等同於未施作,應扣除6200元。原告主張6樓神明廳木門不在其承攬範圍云云,委無可採。⑤原告未施作如附表1「
四、裝修工程」編號5所示「電梯車廂花崗石地坪」工程項目,應扣除1萬9000元:依工程估價單所載,原告應施作此工程項目而未施作,鑑定報告亦研判原告未施作,故應扣除
1萬9000元。⑥原告未施作如附表1「一、假設工程」編號12所示「交屋細部清潔」工程項目,應扣除11萬9000元:鑑定報告認定,按102年6月20日工程變更單所載,地、壁磚連工帶料由業主收回自行施作,原告未處理該(室內)範圍。依工程估價單所載單價計算,應扣除5萬4500元。⑦原告未施作如附表1「二、土方基礎工程」編號3所示「土方回填」工程項目,應扣除10萬5500元:依工程估價單所載,原告應施作此工程項目而未施作,應扣除10萬5500元。原告主張此項目已於101年6月27日工程變更單「基礎型式改為筏基」予以追減扣除,不在承攬範圍云云。惟上開工程變更單中並未載明扣除「土方回填」項目,原告主張並不可採。⑧關於追減工程部分,依系爭合約所附圖說,系爭工程之總樓地板面積應為1866.18平方公尺,惟原告實際施作之結果僅為1836.61平方公尺,核計共減少29.57平方公尺。依鑑定報告認定面積縮減量為百分之1.58【計算式:29.57÷1866.18=0.0158】,參諸系爭合約第9條第3項約定,工料數量增減在百分之10以內,以原單價檢核變更調整金額為減帳14萬3084元。惟原告提出之追減工程表中「圖面新舊坪數減少」項目,僅扣減13萬2512元,故應再扣減1萬57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0572】。
㈢、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瑕疵應扣除瑕疵修補費用,分述如下:①4、5樓陽台欄杆生鏽,修補費用1萬4000元:原告施作
4、5樓陽台之圍牆僅58公分,加上欄杆高度50公分,合計
108公分,不足系爭合約約定之120公分。經被告向原告反應後,原告始再將欄杆加高。惟因欄杆加高後中間空隙太大,原告方於中間空隙處加上一橫向欄杆。詎該橫向欄杆因原告未先做熱電鍍防鏽處理,致安裝幾個月即開始生鏽。鑑定報告亦認定橫向欄杆之鏽斑為現場焊接施工瑕疵,評估更換橫向欄杆並在焊接處塗冷鋅漆加強防鏽效果為可行修復方案,估算修補費用1萬4000元。②梯間不鏽鋼門縫過大,每遇下雨即生漏水現象之瑕疵,修補費用7500元:原告施作頂樓屋突一,因工程品質不佳,致梯間不鏽鋼門縫過大,每遇下雨即生漏水現象等瑕疵。鑑定報告研判屋突一不鏽鋼遇雨漏水瑕疵為該門上方未設計屋簷遮蔽所致,上方牆面雨水受風力擠壓經由門縫滲入室內,建議解決方式為R1F不鏽鋼門上方加設雨遮以阻斷雨水流經門板,並由原告加強門縫遮蔽效果,阻絕雨水滲入,估算增加雨遮費用為1萬5000元,此雖非系爭合約項目,但與使用保固相關,建議費用由兩造均分等語。故原告就此瑕疵修補費用,應分擔7500元。③屋突二鋁門窗施工品質不良瑕疵,修補費用1萬6000元:鑑定報告認此部分原因為「⑴紗窗與鋁門裝設位置錯誤,如附件五照片編號15,紗窗應置於室外側,鋁門置於室內側。⑵門框寬度不足,以致五金無法固定,建議更換鋁門及紗窗,並補強邊框及五金材料,估算費用為1萬6000元」。被告業於103年8月28日以蘆竹大竹郵局第383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應於103年9月26日修補,原告逾期仍未修補,被告得請求扣款3萬7500元。
㈣、兩造於101年4月13日簽訂系爭合約,開工日期即放樣勘驗核准日為101年6月27日,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系爭工程本應於102年6月27日完工取得使用執照。詎料原告遲至
102年12月30日始獲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核發使用執照,扣除被告變更設計「基礎型式改為筏基」追加工期15日,核計原告已遲延171日,依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每逾期1日扣除總價千分之0.5,應計罰303萬52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5×171=0000000】。惟上開金額已超過總價百分之5之逾期罰款上限,故應計罰177萬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5=0000000】。原告主張:工期應扣除非可歸責於原告之工程延宕235日,而無遲延完工云云。被告固不否認曾要求原告每1樓層之模版需21日才能拆除,已逾系爭合約預定工期,依鑑定報告評估將影響總工期增加84日【計算式:(32-18)×6=84】。惟原告未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3項約定,以書面文件通知被告核定展延工期,應屬無理自明。又兩造固於102年6月20日簽訂工程變更單,被告要求將原應由原告施作之地、壁磚工程部分收回未由原告施作。惟原告主張暫行退場之期間是否確為109日,被告否認之,原告未就此利己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實則,外牆工程之鷹架於102年7月20日仍未拆除,原告主張102年7月中旬已將外牆工程施作完成拆除外牆鷹架而無工項可作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另系爭合約既約定365日曆天完工,而非365工作天完工,施工期間之颱風、天災等無法施工之天數,即無扣除之道理。再者,依工程進度表所載,系爭工程施工至「地坪裝修」階段,原預訂於102年1月21日完工,縱如原告所稱係於102年7月15日將工地交付被告自行施作「內部牆面貼磚」、「地坪裝修」等工程,亦已遲延近6個月。實則,系爭工程之遲延原因為原告管理監督不善,致2樓模板施工時,模板工罷工拖延工期1.5個月,以及屋凸模板施工停工1.5個月,此業經被告於102年8月26日發函原告指明。
此外,原告於102年7月21日施工時不慎將水泥噴濺及土石飛散致鄰房受損,經鄰房所有權人即訴外人 黃亮生 於000年
0月00日向桃園縣蘆竹鄉公所申訴。桃園縣蘆竹鄉公所要求原告應速與鄰房達成和解,否則不核發使用執照。原告拖延至102年10月31日始與黃亮生和解,賠償其損害20萬元,亦導致系爭工程遲延完工等語,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一第189頁反面之本院104年
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
㈠、兩造於101年4月13日針對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合約,開工日為101年6月27日放樣勘驗核准日,業於102年12月30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有本院卷一第7至21頁、本院卷二第47至87頁所附之系爭合約、桃園縣蘆竹鄉公所使用執照各1份為證】。
㈡、被告尚有系爭工程第17、18、19、20期階段工程款及營業稅合計537萬2857元未給付原告。
㈢、系爭工程之追減工程款為165萬1577元【並有本院卷一第46頁所附之追減工程明細表1紙為證】。
㈣、原告已將系爭工程如附表2編號第1、2、3、4、6、8、9、10、11、12、13、14、17、18、21所示之追加工程施作完成,此部分追加工程款數額共計23萬8263元【並有本院卷一第36頁所附之追加工程明細表1紙為證】。
㈤、原告實際施作樓地板總面積較系爭合約約定面積短少29.57平方公尺。
㈥、被告於103年8月28日以蘆竹大竹郵局第383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應於103年9月26日修補瑕疵;原告則以103年9月
4日律師函回覆被告【並有本院卷一第89至91頁、第109頁所附之存證信函、律師函各1份為證】。
㈦、被告詹前欽於103年10月31日將系爭工程之款項以匯款方式給付原告133萬4589元【並有本院卷一第122頁所附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1紙為證】。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一第189頁反面、第190頁之本院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
㈠、原告於系爭工程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數額若干?
㈡、原告有無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含樓地板面積短少部分)?扣款金額若干?
㈢、原告有無違約逾期完工?應計罰之逾期違約金數額若干?
㈣、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無瑕疵?扣款數額若干?
㈤、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若干?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爭點1關於「原告於系爭工程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數額若干?」之部分:
按系爭合約第9條第2項、第3項分別約明:「甲方(按:
即被告)對於本工程各部分有更改或增加之權,如僅改式樣或零星之處而影響工料或為習慣上或技術上所不可少者,雖圖樣及施工說明未經載明,乙方(按:即原告)均應照作,不得推諉或另索造價。」、「如因工程變更而工料數量增減在百分之10以內或新增之工程項目時,應參照原訂單價調整工程總價。如無單價可循,再由雙方共同議定合理之單價,完工期限應視實際情形,由雙方研商調整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頁)。經查:
⒈兩造對於原告就如附表2編號1至4、6、8至14、17、18
、21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均施作完畢,金額共計23萬8263元之事實均不爭執,業如前述(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㈣),被告自應給付原告此部分款項無訛。
⒉次就兩造爭執之追加工程項目分述如下:
⑴如附表2編號5所示「突二原鋁窗修改成鋁門+鋁窗」追加工程項目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1萬1889元,為被告所否認。惟經鑑定機關現況勘查後,認定此部分確已施作完成,且依據系爭工程之設計圖A3-1正面立面圖屋突二無鋁門設置,追加鋁門必須移動鋁窗開口修改窗台鋼筋及模板,估算合理追加工程款為1萬2789元(見鑑定報告第3頁、第5-1頁、本院卷二第71頁)。被告對於鑑定報告之結論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頁反面、第4頁),原告亦已依鑑定報告之結論變更請求金額為1萬2789元(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應屬可採。
⑵如附表2編號7所示「大樓梯扶手型式更換」追加工程項目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8400元,為被告所否認。惟經鑑定單位現況勘查後,認定此部分確已施作完成,且除型式更換外,樓梯轉折處立柱亦變更加大,依系爭工程之設計圖A4-1建築剖面圖未標註樓梯轉折處需要加大立面尺寸,估算合理追加工程款為9800元(見鑑定報告第4頁、第5-1、5-2頁、本院卷二第73頁)。被告對於鑑定報告之結論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頁反面、第4頁),原告亦已依鑑定報告之結論變更請求金額為9800元(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應屬可採。
⑶如附表2編號15所示「突一原落地門尺寸360×260於進料後修改為405×260」追加工程項目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2萬2750元,為被告所否認。惟經鑑定單位現況勘查後,認定此部分確已施作完成,且比對系爭工程之設計圖A3-1正面立面圖,落地門加大必須移除落地門邊牆以增加寬度,修改牆面保留鋼筋及模板,估算合理追加工程款為2萬1750元(見鑑定報告第4頁、第5-2頁、本院卷二第71頁)。被告對於鑑定報告之結論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頁反面、第4頁),原告亦已依鑑定報告之結論變更請求金額為2萬1750元(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應屬可採。
⑷如附表2編號16所示「水溝底3000psi混凝土回填含搗築」追加工程項目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2萬4600元,為被告所否認。惟經鑑定單位現況勘查後,比對系爭工程之設計圖A4-2及A4-3,估算回填數量約為4立方公尺,合理追加工程款為1萬5100元(見鑑定報告第4、5頁、第5-3頁、本院卷二第74至75頁)。被告對於鑑定報告之結論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頁反面、第4頁),原告亦已依鑑定報告之結論變更請求金額為1萬5100元(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應屬可採。
⑸如附表2編號19所示「欄杆依指示後再次修改工料」追加工程項目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1萬元,為被告所否認。惟經鑑定單位現況勘查後,研判被告要求原告增加欄杆底部橫桿,係4、5樓欄杆縫隙過大所為安全性改善之驗收條件,原告自不能請求追加工程款(見鑑定報告第5頁、第5-3、5-4頁)。原告對於鑑定報告之結論亦不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應不得請求。
⑹如附表2編號20所示「1F大門因地坪未作順斜修改工料」追加工程項目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1萬6800元,為被告所否認。惟經鑑定單位現況勘查後,依據工程進度表顯示施工程序,立門框作業先於地坪裝修作業,就被告收回地坪自辦,若兩造未整合地坪及門扇施工界面,研判地坪施工厚度影響大門門扇之尺寸,評估此部分追加工程款之責任由兩造均擔(見鑑定報告第5頁、第5-4、5-5頁)。被告對於鑑定報告之結論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頁反面、第
4頁),原告亦已依鑑定報告之結論變更請求金額為8400元(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應屬可採。
⒊準此,原告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共計30萬6102元【計算式:
238263+12789+9800+21750+15100+8400=306102】。
㈡、爭點2關於「原告有無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含樓地板面積短少部分)?扣款金額若干?」之部分:
⒈「1F底版防潮布」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未施作「1F底版防潮布」,應扣款1萬8500元云云。惟原告主張兩造已合意工程變更,變更項目為「基礎型式改為筏基」,並完成議價扣除「1F底版防潮布」項目之工程款1萬8500元等情,業據提出工程變更單、變更後之工程估價單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51至152頁),堪認兩造應有合意追減系爭工程中「1F底版防潮布」工程項目無訛。鑑定機關亦認定系爭工程已將原設計獨立基礎變更為筏式基礎,取消「1F底版防潮布」不減損性能且符合工程常例(見鑑定報告第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5頁反面、第6頁正、反面)。故被告抗辯系爭工程之「1F底版防潮布」為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云云,難認有理。
⒉「屋前橫向排水溝」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未施作「屋前橫向排水溝」,應扣款3萬9300元云云。惟鑑定機關認定現況車道斜坡及室外地磚板雖已將排水溝覆蓋,惟系爭工程確有排水溝之設計,且屋前橫向排水溝應施工完成方能申請竣工檢驗並取得使用執照,研判原告應已施作屋前橫向排水溝,但於申領使用執照後2次施工車道斜坡及室外地磚板將屋前橫向排水溝回填(見鑑定報告第9頁、第5-5頁、本院卷二第74頁)。經核上開鑑定結論係經現場勘查及比對設計圖互為勾稽而得,亦與工程實務慣例要無不合。被告身為系爭工程之業主,對於申領使用執照後之2次施工理當知之甚詳,原告亦無甘冒違約風險任意變更已施作之工程項目,益徵原告主張其係依被告指示2次施工回填,應非子虛。被告空言否認鑑定結論,惟未具體指明有何違誤之處,不足以否定上開鑑定結論。故被告抗辯系爭工程之「屋前橫向排水溝」為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云云,難認有理。
⒊「廚具」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未施作「廚具」,應扣款40萬元云云。惟原告主張「廚具」並非承攬範圍一節,業據提出工程估價單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1「十、水電工程」編號2雖列有「廚具」之數量為4套,惟於複價欄註記「不包含」(見本院卷一第18頁),顯見「廚具」確非原告應施作之範圍甚明。
鑑定報告亦同此認定(見鑑定報告第1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5頁反面、第6頁正、反面)。故被告抗辯系爭工程之「廚具」為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云云,難認有理。
⒋「木門90×210cm(南檜)」部分:
被告辯稱系爭合約之設計圖A2-3「屋突壹層平面圖」所示D9之神明廳木門未施作,應扣款6200元云云。然經比對系爭合約之設計圖A5-1可知,「D9」係指「甲種防火門」而非「木門」(見本院卷二第70、76頁)。足見兩造並未約定在6樓即屋突1層施作「木門90×210cm(南檜)」工程項目,被告所辯自乏依據。又鑑定報告認定被告所指之上開位置於竣工圖標示為「FD2防火門」,原告申請竣工檢查必須完成防火門方能符合相關消防規定,始能取得使用執照,並比較竣工圖與2次施工圖顯示「FD2防火門」於2次施工時移除,研判該「FD2防火門」應為原告承攬範圍,且於施工完成後之2次施工移除(見鑑定報告第10頁)。惟被告身為系爭工程之業主,對於申領使用執照後之2次施工理當知之甚詳,原告亦無甘冒違約風險任意變更已施作之工程項目,益徵原告應係依被告指示於2次施工時移除,亦無扣款之問題,併此敘明。故被告抗辯「木門90×210cm(南檜)」為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難認有理。
⒌「電梯車廂花崗石地坪」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未施作「電梯車廂花崗石地坪」,應扣款1萬9000元一事,業據提出工程變更單、健全石材行聲明贈與之證明書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04、139頁)。足見兩造確有約定地、壁磚連工帶料均由被告收回自行施作,且電梯內地板之大理石係由健全石材行免費贈與。鑑定機關亦認定原告並未施作「電梯車廂花崗石地坪」(見鑑定報告第9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而同意扣款(見本院卷二第33頁反面、第34頁)。故被告抗辯「電梯車廂花崗石地坪」為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應扣款1萬9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6頁),應屬有理。
⒍「交屋細部清潔」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未施作「交屋細部清潔」,應扣款5萬4500元等語,固為原告所否認。惟觀之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工程交屋檢查表,就被告要求清潔部分,僅見有「1FL左右兩側再清潔」與「快速捲門清潔」之項目(見本院卷一第28頁),且特別註明地、壁磚、衛浴設備均不在交屋範圍,亦未要求原告清潔(見本院卷一第29至31頁)。參以102年6月20日第
2次工程變更單顯示兩造已約定「地壁磚連工帶料業主收回自行施作」,並記載「於室內噴漆並檢補完成,經點交業主後暫行退場,交由業主後續工程施作,爾後之清潔防護由該施作廠商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4頁),可徵此部分非由原告負責後續之清潔防護。鑑定機關亦認定原告施作之清潔內容僅為外牆磁磚、牆面及門窗等建築物外觀清潔,而未處理室內範圍清潔(見鑑定報告第9頁)。足見原告顯未施作室內清潔工作,而衡諸一般工程實務慣例及常情,所謂「交屋細部清潔」應係指房屋之清潔程度已達業主可將相關物品傢俱搬入內部之程度,主要內容應為房屋內部之清潔,堪認原告並未施作。原告主張應以面積比例與施工難易比例分配工程款,均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可採。故被告抗辯「交屋細部清潔」為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應扣款
5萬4500元(見本院卷一第15頁反面),應屬有理。⒎「土方回填」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未施作「土方回填」,應扣款10萬5500元云云。惟原告主張兩造已合意工程變更,變更項目為「基礎型式改為筏基」,並完成議價扣除「土方原總價」28萬8500等情,業據提出工程變更單、變更後之工程估價單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51至152頁)。經核上開扣款28萬8500元,即是系爭合約所附工程估價單如附表1「二、土方基礎工程」編號1至3所示工程項目之原訂總價(土方開挖6萬1000元、土方指定地點運棄12萬2000元、土方回填10萬5500元),堪認被告所指「土方回填」工程項目確實業經兩造合意工程變更而刪除,當非屬原告承攬範圍。鑑定機關估算原告實際施作數量後,比較變更後之工程估價單所載「土方開挖」、「土方運棄」、「土方回填」工程項目之數量,亦均合理、相符,研判原告應有按變更後之工程估價單施作(見鑑定報告第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5頁反面、第6頁正、反面)。故被告抗辯系爭工程之「土方回填」為原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云云,難認有理。
⒏「樓地板面積短少」部分:
被告抗辯原告施作之樓地板面積短少應追減工程款一節,原告固不否認確有施作短少29.57平方公尺之情事,惟爭執追減之工程款數額。經鑑定機關現況勘查及現地放樣後,計算原告施作樓地板短少面積為29.57平方公尺,調整工程款數額為減帳14萬3084元(見鑑定報告第7至8頁)。上開鑑定結論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5頁反面、第33頁)。又兩造所不爭執之追減工程款165萬1577元(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㈢),亦有包含「圖面新舊圖坪數減少」項目之減帳金額13萬2512元(見本院卷一第46頁),故「樓地板面積短少」部分應再追減1萬57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0572】。
⒐準此,被告得扣除原告應施作未施作之工程項目與金額,分
別為「電梯車廂花崗石地坪」1萬9000元、「交屋細部清潔」5萬4500元、「樓地板面積短少」1萬572元,共計8萬4072元【計算式:19000+54500+10572=84072】。
㈢、爭點3關於「原告有無違約逾期完工?應計罰之逾期違約金數額若干?」之部分:
按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第3項分別約定:「完工期限:
主建物及其他附屬工程自建管單位放樣勘驗核准日起算365日曆天完工(完工以使用執照核准日為準,不包含2次工程及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工程延宕)。」、「因故延期:如因工程數量臨時增加,或配合甲方工程等其它因素或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致必須增加工作天者,乙方得以書面文件通知甲方核定展延工期,乙方對甲方核定之合理展延天數應予同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頁)。系爭合約第18條則約定:
「逾期責任: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未能按第7條約定完工者,每逾期1天扣除合約總價千分之0.5,逾期罰款總額以百分之5為上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頁反面)。經查:
⒈系爭工程之開工日為101年6月27日放樣勘驗核准日,並已
於102年12月30日取得使用執照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是以原告應自101年
6月27日放樣勘驗核准日起算365日曆天完工(即使用執照核准日),亦即應於102年6月26日取得使用執照。惟系爭工程遲至102年12月30日方取得使用執照,已超過原訂完工期限187日。故原告有無逾期完工之違約情事及實際逾期日數為何,應視系爭工程施作過程中有無應給予原告合理展延工期之事由存在。被告雖辯稱:原告未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
3項約定以書面通知被告云云。然上開條款僅記載「『得』以書面通知…」等語,且未特約如原告未以書面通知被告之法律效果為何,自應無限制原告向被告主張展延工期之方式,方屬合理。
⒉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宕235日
應予展延工期等情,無非係指:①被告自行施作地、壁磚應增加109日,②被告要求結構體7個樓層延長至21日拆模而增加84日,③被告變更設計「基礎型式改為筏基」應增加15日,④因颱風天災應增加27日等事由。被告固不爭執上開事由③之工期展延共15日(見本院卷二第4頁),惟否認其餘事由應予展延工期。茲析述如下:
⑴被告自行施作地、壁磚增加之工期:
原告主張其於102年7月15日將工地交付被告自行施作地、壁磚,於102年11月1日施作完成,期間109日不應計入工期等情。被告並不爭執自行施作地、壁磚一事(見本院卷二第4頁),並有工程變更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4頁)。再佐以系爭合約就「內部牆面貼磚」與「地坪裝修」所訂之工期均為30日(見本院卷一第19頁),足見被告如自行施作地、壁磚之工期超過60日,即屬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影響系爭工程工期之情形。惟被告否認其自行施作地、壁磚之期間係自102年7月15日起至
102年11月1日止共計109日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61頁、第169頁反面),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遽認被告自行施作地、壁磚逾越原訂60日工期。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自行施作地、壁磚之起迄日,其主張應予展延109日云云,即難認有據。
⑵延長拆模增加之工期:
原告主張被告要求每樓層均延長至21日拆模,7個樓層應增加工期84日等情。被告則辯稱其要求每樓層之模板由原訂18日延長至21日才拆除,故延長拆模增加之工期僅為21日等語。惟經鑑定機關認定系爭工程使用1套半模板材料(即1套柱牆夠件磨板材料+2套樑樓板構件模板材料,減少模板轉換等待時間),滿21日方可拆除樓板底模推估樓層工期為32日,依據施工進度表顯示,R1F結構與1F至5F結構為要徑工項,每樓層之工期從18日增加為32日,致總工期增加84日【計算式:(32-18)×6=84】(見鑑定報告第6頁)。足見原告延長拆模日期,應係配合被告之指示,原告主張應予展延工期84日,自屬有據。
⑶颱風天災增加之工期:
原告主張101年8月1日、101年8月2日、102年7月12日、102年7月13日、102年8月21日均因颱風天然災害而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展延工期5日等情,業據其提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5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77至179頁)。經核當屬不可抗力致原告無法施作系爭工程,自應展延工期5日,方屬合理。至原告主張颱風警報發布後,不論是否達停班停課標準,均應提早
2日停工,進行防颱保護工作,101年7月至102年10月共11個颱風侵台,故應再展延22日等情。惟臺灣屬海島型氣候,一年四季迭有梅雨、颱風、西南季風等影響,造成陰雨現象,此為原告所不可諉為不知之事。又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約定,系爭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而非以「工作天」計算工期,交互參照同條第3項約定之展延事由,當可合理推論兩造對於非屬天災之氣候變動因素,應已合意由原告自行吸收無法施工之風險。原告主張尚有22日係停工進行防颱保護工作等節,固據聲請傳喚證人即協力廠商同慶安水電工程行承辦人 楊宗寶 於104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結證稱:「(問:每次颱風有無對工程施作防颱保護?何人要求?)答:有保護,是塑膠管要綁好,不要讓風吹走,沒有其他的了。被告跟原告都有要求,我們自己也都會要求,不用別人說。」、「(問:颱風來時不停工可否繼續施作?)會濕掉,所以下雨天不會去做。」、「(問:如果一般下雨天而不是颱風天是否也不能施作室外工程?)一般下雨天都是做室內,有時可以做室內,若雨下得大,就不做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頁)。惟原告既未舉證證明未停止辦公及上課之颱風已達不可抗力致無法施工之程度,且證人楊宗寶所稱之防颱保護工作僅有將塑膠管綁好,衡情花費時間有限,當僅屬簡易防護,難認有展延工期之必要。故原告主張展延工期22日之部分,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有理。
⒊準此,系爭工程應予展延之事由及日數分別為:①因變更設
計「基礎型式改為筏基」應增加工期15日,②因延長拆模應增加工期84天,③因颱風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增加工期5天,總計應展延104天【計算式:15+84+5=104】。故原告逾完工期限187日,扣除可展延工期之104日,原告違約逾期完工之日數應為83日【計算式:187-104=83】。又系爭工程之總價為355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5頁),依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計算之逾期違約金為147萬3250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5×83=0000000】,未逾總價百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上限177萬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5=0000000】,故原告應計罰之逾期違約金應為147萬3250元。
㈣、爭點4關於「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無瑕疵?扣款數額若干?」之部分:
⒈「4、5樓陽台欄杆生鏽」部分:
被告抗辯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4、5樓陽台欄杆生鏽」之瑕疵一節,業經鑑定機關現況勘查後,研判為現場焊接施工瑕疵,評估更換橫向欄杆並在焊接處塗冷鋅漆加強防鏽效果為可行修復方案,估算施工費用為1萬4000元(見鑑定報告第11頁、第5-6頁)。被告對上開鑑定結論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6頁反面、第7頁),原告亦同意扣款1萬4000元(見本院卷二第34頁正、反面),應屬可採。
⒉「屋突一樓梯間不鏽鋼門縫過大每遇下雨即漏水」部分:
被告抗辯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屋突一樓梯間不鏽鋼門縫過大每遇下雨即漏水」之瑕疵一節,業經鑑定機關現況勘查後,比對R1F屋突一與1F陽台之不鏽鋼門扇縫寬並無顯著差異,研判屋突一樓梯間不鏽鋼門遇雨漏水現象應為該門上方未設計屋簷遮蔽所致,上方牆面雨水受風力擠壓經由門縫滲入室內,建議解決方式為R1F不鏽鋼門上方加設雨遮以阻斷雨水流經門板,並加強門縫遮蔽效果、阻絕雨水滲入,估算增加費用1萬5000元(見鑑定報告第12頁、第5-7頁)。被告同意平均分擔上開費用(見本院卷二第7頁),原告亦同意扣款7500元(見本院卷二第34頁正、反面),應屬可採。
⒊「屋突二鋁門窗施工品質不良」部分:
被告抗辯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屋突二鋁門窗施工品質不良」之瑕疵一節,業經鑑定機關現況勘查後,研判屋突二樓梯間確有紗窗與鋁門裝設位置錯誤(紗窗應置於室外側,鋁門應置於室內側),門框寬度亦有不足,致五金無法固定,而建議更換鋁門及紗窗,並補強邊框及五金材料,估算費用為
1萬6000元(見鑑定報告第12頁、第5-8頁)。被告對上開鑑定結論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7頁),原告亦同意扣款
1萬6000元(見本院卷二第34頁正、反面),應屬可採。⒋準此,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瑕疵應予扣款3萬7500元【計算式:14000+7500+16000=37500】。
㈤、爭點5關於「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若干?」之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尚有系爭工程之第17、18、19、20期階段工程款及營業稅共計537萬2857元未給付,系爭工程之追減工程款為165萬1577元,被告於起訴後給付原告133萬4589元之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㈡、㈢、㈦)。又系爭工程之追加工程款為30萬6102元,原告應施作未施作而應予扣除之工程款為8萬4072元(含樓地板面積短少),原告逾期完工應計罰之逾期違約金為147萬3250元,原告施作瑕疵之扣款為3萬7500元等節,亦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準此,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應為109萬797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主張應由被告平均分擔,當屬有據。故被告各應給付54萬8985.5元【計算式:0000000÷2=548985.5】。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
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原告主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詹前欽、詹朝明各應給付54萬8985.5元,及均自103年9月23日(起訴狀繕本係於
103年9月2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卷一第54至57頁所附之送達證書4紙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1:工程估價單┌──┬─────────────────┬──┬───┬────┬─────┐│編號│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壹│建築工程│││││├──┼─────────────────┼──┼───┼────┼─────┤│一│假設工程│││││├──┼─────────────────┼──┼───┼────┼─────┤│1│拆除舊建物含運棄及整地│式│││業主自理│├──┼─────────────────┼──┼───┼────┼─────┤│2│臨時工務所(含臨時廁所)│式│1│30000│30000│├──┼─────────────────┼──┼───┼────┼─────┤│3│臨時水電電話設備及使用費│式│1││業主提供│├──┼─────────────────┼──┼───┼────┼─────┤│4│施工安全圍籬含警示燈│m│104│1000│104000│├──┼─────────────────┼──┼───┼────┼─────┤│5│圍籬防溢基座│m│104│300│31200│├──┼─────────────────┼──┼───┼────┼─────┤│6│8M寬圍籬大門│樘│1│26000│26000│├──┼─────────────────┼──┼───┼────┼─────┤│7│工程告示牌│片│1│3000│3000│├──┼─────────────────┼──┼───┼────┼─────┤│8│鄰房現況鑑定費│單位│29│5000│145000│├──┼─────────────────┼──┼───┼────┼─────┤│9│營建空污費│式│1││業主自理│├──┼─────────────────┼──┼───┼────┼─────┤│10│施工勘驗及請照費│式│1│85000│85000│├──┼─────────────────┼──┼───┼────┼─────┤│11│營建工程廢棄物處理費│式│1│121300│121300│├──┼─────────────────┼──┼───┼────┼─────┤│12│交屋細部清潔費│式│1│54500│54500│├──┼─────────────────┼──┼───┼────┼─────┤││小計││││600000│├──┼─────────────────┼──┼───┼────┼─────┤│二│土方基礎工程│││││├──┼─────────────────┼──┼───┼────┼─────┤│1│土方開挖│m3│610│100│61000│├──┼─────────────────┼──┼───┼────┼─────┤│2│土方指定地點運棄│m3│610│200│122000│├──┼─────────────────┼──┼───┼────┼─────┤│3│土方回填│m3│422│250│105500│├──┼─────────────────┼──┼───┼────┼─────┤││小計││││288500│├──┼─────────────────┼──┼───┼────┼─────┤│三│結構工程(已獨立基腳估算)│││││├──┼─────────────────┼──┼───┼────┼─────┤│1│放樣(含陽台)│㎡│2005│80│160400│├──┼─────────────────┼──┼───┼────┼─────┤│2│模板材料及組立│㎡│8282│440│0000000│├──┼─────────────────┼──┼───┼────┼─────┤│3│中拉鋼筋材料│T│118│22200│0000000│├──┼─────────────────┼──┼───┼────┼─────┤│4│高拉鋼筋材料│T│74│23200│0000000│├──┼─────────────────┼──┼───┼────┼─────┤│5│鋼筋加工及綁紮│T│192│5200│998400│├──┼─────────────────┼──┼───┼────┼─────┤│6│2000psi預拌混凝土│m3│59│1650│97350│├──┼─────────────────┼──┼───┼────┼─────┤│7│3500psi預拌混凝土│m3│1216│1850│0000000│├──┼─────────────────┼──┼───┼────┼─────┤│8│混凝土壓送及澆置│m3│1275│250│318750│├──┼─────────────────┼──┼───┼────┼─────┤│9│鋼管鷹架│㎡│2462│150│369300│├──┼─────────────────┼──┼───┼────┼─────┤│10│前後雙併三角架│只│66│600│39600│├──┼─────────────────┼──┼───┼────┼─────┤│11│托架舖防護板及側板│m│30│600│18000│├──┼─────────────────┼──┼───┼────┼─────┤│12│防麈網│㎡│470│50│23500│├──┼─────────────────┼──┼───┼────┼─────┤│13│帆布網│㎡│1992│90│179280│├──┼─────────────────┼──┼───┼────┼─────┤│14│鷹架樓梯│只│12│1000│12000│├──┼─────────────────┼──┼───┼────┼─────┤│15│電梯安全門及防護網│樘│6│2000│12000│├──┼─────────────────┼──┼───┼────┼─────┤│16│電梯安全扶手│m│97│200│19400│├──┼─────────────────┼──┼───┼────┼─────┤│17│1F前院戶外點焊鋼絲網15cm地坪灌漿│㎡│92│600│55200│├──┼─────────────────┼──┼───┼────┼─────┤│18│1F底版防潮布│㎡│370│50│18500│├──┼─────────────────┼──┼───┼────┼─────┤││小計││││00000000│├──┼─────────────────┼──┼───┼────┼─────┤│四│裝修工程│││││├──┼─────────────────┼──┼───┼────┼─────┤│1│屋頂地坪機械整體粉光│㎡│368│60│22080│├──┼─────────────────┼──┼───┼────┼─────┤│2│停車空間貼30×60cm板岩石英磚│㎡│258│930│239940│├──┼─────────────────┼──┼───┼────┼─────┤│3│1F戶外地坪貼30×30cm復古石英磚│㎡│92│930│85560│├──┼─────────────────┼──┼───┼────┼─────┤│4│1F~R1F梯廳地坪貼20cm花崗石│㎡│50│3000│150000│├──┼─────────────────┼──┼───┼────┼─────┤│5│電梯車廂花崗石地坪│式│1│19000│19000│├──┼─────────────────┼──┼───┼────┼─────┤│6│室內地坪貼80×80cm多管拋光石英磚│㎡│1133│1280│0000000│├──┼─────────────────┼──┼───┼────┼─────┤│7│廚房地坪貼60×60cm多管拋光石英磚│㎡│60│950│57000│├──┼─────────────────┼──┼───┼────┼─────┤│8│浴廁地坪貼30×30cm地磚│㎡│60│930│55800│├──┼─────────────────┼──┼───┼────┼─────┤│9│陽台地坪貼25×25cm地磚│㎡│140│650│91000│├──┼─────────────────┼──┼───┼────┼─────┤│10│樓梯踏步貼20×27cm石英磚│㎡│177│900│159300│├──┼─────────────────┼──┼───┼────┼─────┤│11│浴室地坪,牆面樹脂砂漿防水│㎡│230│250│57500│├──┼─────────────────┼──┼───┼────┼─────┤│12│屋頂及屋突頂版4mm熱熔式防水毯│㎡│423│320│135360│├──┼─────────────────┼──┼───┼────┼─────┤│13│屋頂地坪貼PS板隔熱磚│㎡│333│700│233100│├──┼─────────────────┼──┼───┼────┼─────┤│14│機房地坪1:3MT水泥粉光│㎡│17│310│5270│├──┼─────────────────┼──┼───┼────┼─────┤│15│屋突頂地坪1:2MT防水水泥粉光│㎡│45│310│13950│├──┼─────────────────┼──┼───┼────┼─────┤│16│室內砌1/2B磚牆隔間│㎡│922│550│507100│├──┼─────────────────┼──┼───┼────┼─────┤│17│浴缸座│處│││業主取消│├──┼─────────────────┼──┼───┼────┼─────┤│18│室內牆面1:3MT粉光批白土刷水泥漆│㎡│3968│480│0000000│├──┼─────────────────┼──┼───┼────┼─────┤│19│室內1:2MT打底粉刷│㎡│446│350│156100│├──┼─────────────────┼──┼───┼────┼─────┤│20│廁所廚房牆面貼30×60cm壁磚│㎡│446│860│383560│├──┼─────────────────┼──┼───┼────┼─────┤│21│1F~R1F梯廳牆面貼2cm花崗石│㎡│199│3500│696500│├──┼─────────────────┼──┼───┼────┼─────┤│22│1F~R1F梯廳牆面線板門框│樘│6│12500│75000│├──┼─────────────────┼──┼───┼────┼─────┤│23│女兒牆內側1:2MT防水打底粉刷│㎡│140│450│63000│├──┼─────────────────┼──┼───┼────┼─────┤│24│外牆1:2MT防水打底粉刷│㎡│3010│450│0000000│├──┼─────────────────┼──┼───┼────┼─────┤│25│外牆貼淺灰色山型磚搭配平磚(抹帶勾│㎡│2110│650│0000000│││縫)│││││├──┼─────────────────┼──┼───┼────┼─────┤│26│外牆抿一分本色宜蘭石│㎡│900│800│720000│├──┼─────────────────┼──┼───┼────┼─────┤│27│外牆乾式3cm花崗石石材│㎡│138│4000│552000│├──┼─────────────────┼──┼───┼────┼─────┤│28│外牆乾式花崗石切線圓弧石材│m│19│4000│76000│├──┼─────────────────┼──┼───┼────┼─────┤│29│外牆乾式花崗石5cm×10cm厚板石材│m│19│1200│22800│├──┼─────────────────┼──┼───┼────┼─────┤│30│外牆乾式花崗石5cm×15cm厚板石材│m│19│1800│34200│├──┼─────────────────┼──┼───┼────┼─────┤│31│室內平頂清水模批白土+水泥漆│㎡│1346│180│242280│├──┼─────────────────┼──┼───┼────┼─────┤│32│陽台平頂清水模批白土+晴雨漆│㎡│161│250│40250│├──┼─────────────────┼──┼───┼────┼─────┤│33│廁所廚房PVC天花板│㎡│120│600│72000│├──┼─────────────────┼──┼───┼────┼─────┤│34│1F~R1F梯廳藝術造型矽酸鈣板天花板│㎡│50│1600│80000│││(含刷漆)│││││├──┼─────────────────┼──┼───┼────┼─────┤│35│1F入口防颱型鋁企口天花│㎡│24│1200│28800│├──┼─────────────────┼──┼───┼────┼─────┤│36│門窗1:3MT塞縫│m│773│60│46380│├──┼─────────────────┼──┼───┼────┼─────┤│37│電梯門框1:3MT塞縫│樘│6│800│4800│├──┼─────────────────┼──┼───┼────┼─────┤│38│外牆窗邊樹脂砂漿防水│m│550│100│55000│├──┼─────────────────┼──┼───┼────┼─────┤│39│樓梯櫸木扶手│m│86│650│55900│├──┼─────────────────┼──┼───┼────┼─────┤│40│停車空間油漆踢腳│m│75│60│4500│├──┼─────────────────┼──┼───┼────┼─────┤│41│室內PVC踼腳│m│705│50│35250│├──┼─────────────────┼──┼───┼────┼─────┤│42│浴室人造石門檻(含安裝)│支│14│300│4200│├──┼─────────────────┼──┼───┼────┼─────┤│43│大門花崗石門(含安裝)│支│4│1000│4000│├──┼─────────────────┼──┼───┼────┼─────┤│44│層間接縫彈性泥防水│m│462│120│55440│├──┼─────────────────┼──┼───┼────┼─────┤│45│1樓廁所美耐板搗擺│式│1│6000│6000│├──┼─────────────────┼──┼───┼────┼─────┤│46│車位劃線│式│1│10000│10000│├──┼─────────────────┼──┼───┼────┼─────┤││小計││││00000000│├──┼─────────────────┼──┼───┼────┼─────┤│五│門窗工程│││││├──┼─────────────────┼──┼───┼────┼─────┤│1│D1不鏽鋼門90×260cm│樘│2│30000│60000│├──┼─────────────────┼──┼───┼────┼─────┤│2│D1'三合一通風門90×210cm│樘│4│7200│28800│├──┼─────────────────┼──┼───┼────┼─────┤│3│D2木門90×210cm(南檜)│樘│25│6200│155000│├──┼─────────────────┼──┼───┼────┼─────┤│4│D3塑鋼門75×200cm│樘│14│3500│49000│├──┼─────────────────┼──┼───┼────┼─────┤│5│D4甲種鍍鋅鋼板防火門100×210cm│樘│8│12000│96000│├──┼─────────────────┼──┼───┼────┼─────┤│6│D7不鏽鋼門90×210cm│樘│4│6500│26000│├──┼─────────────────┼──┼───┼────┼─────┤│7│D8鑄鋁木編 瓦玄 關門120×220cm│樘│4│36000│144000│├──┼─────────────────┼──┼───┼────┼─────┤│8│D9甲種鍍鋅鋼板防火門90×210cm│樘│1│10000│10000│├──┼─────────────────┼──┼───┼────┼─────┤│9│D10不鏽鋼門120×260cm│樘│1│36000│36000│├──┼─────────────────┼──┼───┼────┼─────┤│10│W1橫拉窗+固定窗100×140cm│樘│4│3900│15600│├──┼─────────────────┼──┼───┼────┼─────┤│11│W2固定窗80×70cm│樘│││新圖取消│├──┼─────────────────┼──┼───┼────┼─────┤│12│W3橫拉窗+固定窗180×155cm│樘│3│5500│16500│├──┼─────────────────┼──┼───┼────┼─────┤│13│W4橫拉窗120×155cm│樘│1│4000│4000│├──┼─────────────────┼──┼───┼────┼─────┤│14│W5橫拉窗80×75cm│樘│1│2600│2600│├──┼─────────────────┼──┼───┼────┼─────┤│15│W6推開窗+固定窗60×205cm│樘│9│5500│49500│├──┼─────────────────┼──┼───┼────┼─────┤│16│W7推開窗60×155cm│樘│5│4700│23500│├──┼─────────────────┼──┼───┼────┼─────┤│17│W8改橫拉窗100×130cm│樘│8│3500│28000│├──┼─────────────────┼──┼───┼────┼─────┤│18│W9橫拉鋁窗120×100cm│樘│4│3200│12800│├──┼─────────────────┼──┼───┼────┼─────┤│19│W10橫拉窗110×100cm│樘│4│3000│12000│├──┼─────────────────┼──┼───┼────┼─────┤│20│W11橫拉窗80×100cm│樘│4│2800│11200│├──┼─────────────────┼──┼───┼────┼─────┤│21│W12橫拉窗+固定窗160×155cm│樘│4│5200│20800│├──┼─────────────────┼──┼───┼────┼─────┤│22│W13推開窗60×155cm│樘│4│4700│18800│├──┼─────────────────┼──┼───┼────┼─────┤│23│W13-1推開窗60×145cm│樘│1│4500│4500│├──┼─────────────────┼──┼───┼────┼─────┤│24│W14推開窗60×140cm│樘│2│4500│9000│├──┼─────────────────┼──┼───┼────┼─────┤│25│W15橫拉窗360×140cm│樘│1│8800│8800│├──┼─────────────────┼──┼───┼────┼─────┤│26│DW1落地鋁門窗360×260cm│樘│13│18000│234000│├──┼─────────────────┼──┼───┼────┼─────┤│27│DW2落地鋁門窗毛框150×200cm│樘│12│3000│36000│├──┼─────────────────┼──┼───┼────┼─────┤│28│DW3落地鋁門窗360×260cm│樘│││新圖取消│├──┼─────────────────┼──┼───┼────┼─────┤│29│SD1快速鋁合金捲門585×330cm│樘│1│76000│76000│├──┼─────────────────┼──┼───┼────┼─────┤│30│SD2快速鋁合金捲門420×330cm│樘│1│60000│60000│├──┼─────────────────┼──┼───┼────┼─────┤│31│SD3快速鋁合金捲門350×330cm│樘│1│53000│53000│├──┼─────────────────┼──┼───┼────┼─────┤│32│突管道通風百葉40×75cm│樘│6│1500│9000│├──┼─────────────────┼──┼───┼────┼─────┤│33│8mm綠板玻璃+silicone安裝│才│965│80│77200│├──┼─────────────────┼──┼───┼────┼─────┤│34│正面8mmLOW-E玻璃+雙面silicone安│才│1410│240│338400│││裝│││││├──┼─────────────────┼──┼───┼────┼─────┤│35│一次5mm玻璃安裝│才│360│60│21600│├──┼─────────────────┼──┼───┼────┼─────┤││小計││││0000000│├──┼─────────────────┼──┼───┼────┼─────┤│六│鐵件工程│││││├──┼─────────────────┼──┼───┼────┼─────┤│1│前陽台鍛造欄杆│組│6│10000│60000│├──┼─────────────────┼──┼───┼────┼─────┤│2│窗台半圓鍛造欄杆│組│8│4000│32000│├──┼─────────────────┼──┼───┼────┼─────┤││小計││││92000│├──┼─────────────────┼──┼───┼────┼─────┤│七│設備工程│││││├──┼─────────────────┼──┼───┼────┼─────┤│1│電梯700kg(十人份)60m/min6停│部│1│700000│700000│├──┼─────────────────┼──┼───┼────┼─────┤│2│40人份欲鑄FRP污水設備│座│1│180000│180000│├──┼─────────────────┼──┼───┼────┼─────┤│3│一字三門淋浴拉門195×200cm│樘│4│9000│36000│├──┼─────────────────┼──┼───┼────┼─────┤│4│一字三門淋浴拉門150×200cm│樘│8│6000│48000│├──┼─────────────────┼──┼───┼────┼─────┤│5│手搖式二桿升降曬衣架│組│4│4000│16000│├──┼─────────────────┼──┼───┼────┼─────┤││小計││││980000│├──┼─────────────────┼──┼───┼────┼─────┤│八│環境工程(不包含二次工程)│││││├──┼─────────────────┼──┼───┼────┼─────┤│1│陰井│組│6│8000│48000│├──┼─────────────────┼──┼───┼────┼─────┤│2│基地內排水暗溝RCPφ30cm│m│95│3000│285000│├──┼─────────────────┼──┼───┼────┼─────┤│3│喬木(山櫻)│棵│2│3500│7000│├──┼─────────────────┼──┼───┼────┼─────┤│4│填花木│m3│6│800│4800│├──┼─────────────────┼──┼───┼────┼─────┤│5│百歲磚圍牆含基礎│m│41│4000│164000│├──┼─────────────────┼──┼───┼────┼─────┤│6│舊有排水溝清理及復原│m│26│500│13000│├──┼─────────────────┼──┼───┼────┼─────┤│7│基地周邊道路AC鋪設│㎡│156│400│62400│├──┼─────────────────┼──┼───┼────┼─────┤││小計││││584200│├──┼─────────────────┼──┼───┼────┼─────┤│九│2次工程│││││├──┼─────────────────┼──┼───┼────┼─────┤│1│半透空圍牆含基礎│m│11│6000│66000│├──┼─────────────────┼──┼───┼────┼─────┤│2│透空圍牆欄杆│組│2│9000│18000│├──┼─────────────────┼──┼───┼────┼─────┤│3│透空圍牆欄杆│組│2│4000│8000│├──┼─────────────────┼──┼───┼────┼─────┤│4│前院電動雙軌道門│樘│1│120000│120000│├──┼─────────────────┼──┼───┼────┼─────┤│5│前院鍛造門│樘│1│30000│30000│├──┼─────────────────┼──┼───┼────┼─────┤│6│2次DW1落地鋁門窗260×260cm│樘│12│15500│186000│├──┼─────────────────┼──┼───┼────┼─────┤│7│2次DW21:3MT塞縫│m│125│60│7500│├──┼─────────────────┼──┼───┼────┼─────┤│8│2次DW2窗邊樹脂砂漿防水│m│125│100│12500│├──┼─────────────────┼──┼───┼────┼─────┤│9│2次側面DW28mm綠板玻璃安裝│才│552│80│44160│├──┼─────────────────┼──┼───┼────┼─────┤│10│2次背面DW28mmLOW-E玻璃安裝│才│278│240│66720│├──┼─────────────────┼──┼───┼────┼─────┤│11│2次DW2封板含拆除運棄│樘│12│4000│48000│├──┼─────────────────┼──┼───┼────┼─────┤│12│2次1F落地鋁門窗6拉585×330cm│樘│1│58800│58800│├──┼─────────────────┼──┼───┼────┼─────┤│13│2次1F落地鋁門窗4拉420×330cm│樘│1│42500│42500│├──┼─────────────────┼──┼───┼────┼─────┤│14│2次1F落地鋁門窗8mmLOW-E玻璃安裝│才│248│240│59520│├──┼─────────────────┼──┼───┼────┼─────┤│15│1F後側院點焊鋼絲網15cm地坪灌漿│㎡│156│600│93600│├──┼─────────────────┼──┼───┼────┼─────┤│16│1F後側院地坪貼30×30cm復古石英磚│㎡│156│930│145080│├──┼─────────────────┼──┼───┼────┼─────┤││小計││││0000000│├──┼─────────────────┼──┼───┼────┼─────┤│十│水電工程│││││├──┼─────────────────┼──┼───┼────┼─────┤│1│水電工程(含電氣、弱電、給排水等)│坪│565│6000│0000000│├──┼─────────────────┼──┼───┼────┼─────┤│2│廚具│套│4││不包含│├──┼─────────────────┼──┼───┼────┼─────┤│3│不鏽鋼水塔│個│3│7500│22500│├──┼─────────────────┼──┼───┼────┼─────┤│4│加壓馬達│個│1│10000│10000│├──┼─────────────────┼──┼───┼────┼─────┤│5│面盆│個│13│││├──┼─────────────────┼──┼───┼────┼─────┤││下嵌式面盆│組│4│1690│6760│├──┼─────────────────┼──┼───┼────┼─────┤││面盆│組│10│3835│38350│├──┼─────────────────┼──┼───┼────┼─────┤││人造石洗臉檯│組│4│3500│14000│├──┼─────────────────┼──┼───┼────┼─────┤││面盆龍頭│組│14│1200│16800│├──┼─────────────────┼──┼───┼────┼─────┤││明鏡│組│14│1050│14700│├──┼─────────────────┼──┼───┼────┼─────┤│6│1F小便斗│組│1│7420│7420│├──┼─────────────────┼──┼───┼────┼─────┤│7│坐式馬桶│組│14│││├──┼─────────────────┼──┼───┼────┼─────┤││馬桶│組│14│9425│131950│├──┼─────────────────┼──┼───┼────┼─────┤││馬桶蓋│組│13│780│10140│├──┼─────────────────┼──┼───┼────┼─────┤││免治馬桶蓋│組│1│9200│9200│├──┼─────────────────┼──┼───┼────┼─────┤│8│浴缸│組│9││業主取消│├──┼─────────────────┼──┼───┼────┼─────┤││浴缸│組│3││業主取消│├──┼─────────────────┼──┼───┼────┼─────┤││浴缸蓮蓬頭│組│12│1515│18180│├──┼─────────────────┼──┼───┼────┼─────┤││││││0000000│└──┴─────────────────┴──┴───┴────┴─────┘附表2:追加工程┌──┬────────────────────┬────┬────┬────┐│編號│項目│原告主張│被告抗辯│鑑定報告││││金額│金額│認定│├──┼────────────────────┼────┼────┼────┤│1│1FL會議室增加210×140固定鋁窗│2858│2858│--│├──┼────────────────────┼────┼────┼────┤│2│1FL會議室門原為90×210變更為150×210│8650│8650│--│├──┼────────────────────┼────┼────┼────┤│3│2-3FL廚房增加120×60鋁窗│9139│9139│--│├──┼────────────────────┼────┼────┼────┤│4│4-5FL廚房增加140×120鋁窗│15230│15230│--│├──┼────────────────────┼────┼────┼────┤│5│突二原鋁窗修改成鋁門+鋁窗│11889│3089│12789│├──┼────────────────────┼────┼────┼────┤│6│6樓神明廳後加隔1道磚牆與 樑切齊 │17760│17760│--│├──┼────────────────────┼────┼────┼────┤│7│大樓梯扶手型式更換│8400│0│9800│├──┼────────────────────┼────┼────┼────┤│8│正面圍牆百歲磚改成岩面磚│7140│7140│--│├──┼────────────────────┼────┼────┼────┤│9│梯廳石材高度240公分改成275公分│70350│70350│--│├──┼────────────────────┼────┼────┼────┤│10│配合使照檢查突一補砌磚│29640│29640│--│├──┼────────────────────┼────┼────┼────┤│11│配合使照檢查突一補高度240以上封石膏版│19359│19359│--│├──┼────────────────────┼────┼────┼────┤│12│配合使照檢查突二補砌磚│20758│20758│--│├──┼────────────────────┼────┼────┼────┤│13│筏基內馬達增設│0│0│--│├──┼────────────────────┼────┼────┼────┤│14│1FL鍛造門外側加裝玻璃│2000│2000│--│├──┼────────────────────┼────┼────┼────┤│15│突一原落地門尺寸360×260於進料後修改為│22750│4750│21750│││405×260││││├──┼────────────────────┼────┼────┼────┤│16│水溝底3000psi混凝土回填含導築│24600│0│15100│├──┼────────────────────┼────┼────┼────┤│17│1FL會議室隔間牆變更為1B磚牆│12540│12540│--│├──┼────────────────────┼────┼────┼────┤│18│4F、5F臥室地坪粉刷│0│0│--│├──┼────────────────────┼────┼────┼────┤│19│欄杆依指示後再次修改工料│10000│0│0│├──┼────────────────────┼────┼────┼────┤│20│1F大門因地坪未作順斜修改工料│16800│0│8400│├──┼────────────────────┼────┼────┼────┤│21│2F、3F已砌磚敲除運棄│15000│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