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4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淑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前之約定條款。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