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於「95年3月10日親自收受」之後增載「新竹後備司令部臨召編004號」之臨時召集令,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第四行有關「新竹後被司令部」應更正為「新竹後備司令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定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