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耀
林仲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