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甲○(一)國民住宅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二段二十一之十六號五樓房屋,
係屬原告管理之「甲○(一)國民住宅社區」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住戶
規約之規定,各住戶均應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
之費用。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共計積欠原告管理費
新臺幣(下同)九千元,迭經原告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