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東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年5月3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東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年5月3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