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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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川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川連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現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