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麗英於民國91年5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96,01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麗英│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87890││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黃麗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9│││44862││1月28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