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翁逸雯 債務人 蔡成發
一、債務人翁逸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肆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計收違約金叁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肆佰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翁逸雯、蔡成發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計收違約金叁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肆佰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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