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 莊喬媛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孟芬 訴訟代理人 陳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孟芬為被上訴人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永賢 ,於民國106年7月11日變更為李孟芬,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7頁),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李孟芬聲明承受訴訟。
惟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李孟芬為被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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